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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3-06-11      来源:      阅读量:34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企业。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及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并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报电信管理局审批。
    第四条  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向被监督企业发“质量保证体系抽查通知书”,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及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的详细情况报认证中心。
    第五条  认证中心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交认证中心。  
    第六条  对在抽查中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经电信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将注销该企业的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电信设备质量的监督抽查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制定年度“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计划中包含被抽查企业的名称、抽查的设备名称、检测的项目、抽样的数量等信息),报电信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为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证前后的一致性,在进行监督抽查时,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认证中心或检测机构采用到企业抽样或在市场上购买已获进网证的电信设备两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抽样原则及程序:
    (一)若生产现场有获证电信设备正在生产,则在生产线末端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二)若生产现场没有生产获证电信设备,则在仓库中随机抽取已获证的电信设备。
    (三)若生产现场、仓库皆无已获证的电信设备时,企业应在“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登记表”中明确说明没有样品的原因。如果企业再进行该电信设备的生产时,应及时通知认证中心,由认证中心重新安排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如不及时通知认证中心擅自进行生产和销售的,电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注销该企业的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抽样人员应按照“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取样品。
    (五)抽样人员应详细填写“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登记表”,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在抽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生产企业,一份由抽样单位存档,一份装入样品箱。
    (六)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会同生产企业相关人员一起将抽取的样品连同一份抽样登记表当场包装,在包装封口处加贴已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专用封条。
  (七)生产企业在15日内将封装的样品发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运输方式由生产企业自定,但应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及包装的完整性。
    (八)检测机构在收到抽取的样品后,可以自行打开包装清点样品。但当发现包装(特别是封条)有损坏时,应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共同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必要时联系抽样单位到场。如样品的确损坏,无法完成检测工作时,应查明损坏原因,协商解决意见后报电信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抽样电信设备的类别,委托相关检测机构,按照“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并将检验报告交认证中心。必要时,电信管理局将派员监督检测的全过程。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将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情节严重的将注销该企业的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进网标志的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购买进网标志数量的情况,制定年
度“进网标志使用情况抽查计划”报电信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向被监
督企业发放“进网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企业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后报认证中心。
必要时,认证中心将派人到该企业进行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在监督抽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的,电信管理局将.按《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认证中心应及时将质量保证体系抽查结果、电信设备抽样检验结果及进网标志使用情况上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获证企业如对抽查过程有疑义或有其它问题的,可向电信管理局申诉。
    第十五条监督抽查不再向生产企业收取检查费和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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